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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外投資風險

核心提示: 海外投資風險一直是我國政府與企業面臨的現實困境。要切實進行海外投資風險法律防控,就要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專業海外投資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摘要】海外投資風險一直是我國政府與企業面臨的現實困境。要切實進行海外投資風險法律防控,就要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專業海外投資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關鍵詞】海外投資  風險  法律防控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近幾年,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企業海外投資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熱點,特別是“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更是推高了企業海外投資的熱度,為我國海外投資打開了新局面,然而由于海外投資涉及到東道國的國家政治經濟體制、人文社會環境等諸多因素,其中的各種風險一直是橫亙在我國企業面前的難題。

海外投資風險的宏觀、中觀和微觀類型

海外投資即境外投資,通常而言指的是投資主體通過參股、并購、貨幣直接投資、提供擔?;蛘邊⑴c經營管理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海外投資從類型上劃分一般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投資,即投資主體通過貨幣直接投資或者并購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擁有或部分擁有廠房、店鋪等實體資產所有權。另一種則是間接投資,指的是通過參股、提供擔保等方式獲取股權、利息,這種方式中投資主體一般不直接參與日常經營管理。在我國,投資主體一般包括中國大陸境內的各類法人、大陸境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以及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

所謂風險指的是事物在發生與發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運用到海外投資上就是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的過程中發生不確定性事件的概率,其中影響不確定性事件發生概率的因素比較多,包括投資區域政治經濟體制、法律文化制度,人文社會環境等。根據法律論與國際經濟的相關理論,我們可以把海外投資風險分為宏觀、中觀與微觀三個類型:海外投資的宏觀風險指的是國家整體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層面的改變或者差異引起的不確定性,比如在“一帶一路”框架圖上的一些東南亞國家,國家政權就處于不斷更迭的狀態,并不穩定;中觀風險是指由于競爭者或者相關利益者的出現,以及投資雙方由于協議內容糾紛引起的不確定性,如在“中鋁”收購案中,力拓的中途毀約行為;微觀風險則是指由于投資主體生產經營管理不善,或者東道國政策的變更以及協議細節缺失引起的不確定性,如格力電器在巴西投資設廠并未取得預期的效果。

雖然投資風險并不能徹底消除,但是可以通過預測與識別來有效規避與防范控制

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如前所述,海外投資風險作為一種概率性事件,其本質與其他種類風險是一樣的,是一類客觀存在的事物,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它取決于東道國的國家政治經濟與法律文化體制的大環境,只要存在投資主體與投資環境,發生了投資行為,那么投資風險就一定存在。而且值得一提的是,投資風險往往還會隨著投資環境的變化而變化。有鑒于此,我們就必須要正確面對投資風險這一客觀事物,雖然投資風險并不能徹底消除,但是我們可以通過預測與識別來有效規避與防范控制。其預測與識別的方式就是制定完備的法律法規。因為法律的功能就包含了預測、指引與控制。法律通過預測投資主體與當事雙方的相互行為,來制定相應的行為規則,從而降低雙方貿易風險;法律還通過指引與控制來規范與約束投資雙方的行為,從而提高違約成本,降低雙方的違約風險。

防控法律風險是投資主體的現實需求。隨著中國近年來海外投資需求的不斷增長,投資規模日益擴大,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三大對外投資國,然而這些海外投資的效果并不盡如人意。根據2014年中國貿促會公開的數據顯示,中國有2萬多家企業在海外投資,但是“90%以上是虧損的”。而實際上這個數據還可能更驚人。從近些年中國海外投資一些失敗的案例來看,投資主體對于風險的法律防控確實是刻不容緩,以馬來西亞為例,該國在海外投資中關于勞工待遇方面有規定,外國投資企業必須雇傭80%的當地人,而其中不少于10%應當是當地土著居民。許多中國企業在馬來西亞進行投資的時候并不了解當地的法律,違背了當地的法律規定,致使風險加劇。從這個角度來看,構建海外投資風險的法律防控體系對中國能否順利實施“一帶一路”倡議具有理論與現實的雙重意義。

構建海外投資風險法律防控體系新路徑

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在我國,關于海外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并不完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沒有專門的關于海外投資的正式法律出臺,現有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各個職能管理部門制定的一些法規文件,立法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低下。如國家發改委制定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外管局的《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資委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管理辦法且不說相互之間有重復之嫌,單單是法律約束級別,還有對于海外投資具體行為的法律解釋與規定都是遠遠不夠的。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加強國內的關于海外投資的立法力度,提高立法層次,盡快制定一部綱領性的專門的《海外投資法》,并有效梳理整合現有的法律法規,從而構建一個完備的關于海外投資的法律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海外投資法》及其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就是其中的重要內容。另一方面,我國作為“一帶一路”倡議的發起者與推動者,應號召沿線參與國家一起研究制定專屬于“一帶一路”跨境經貿合作的國際公約,從而讓“一帶一路”框架下不同國家地區間的合作交流能夠更加順暢,進而降低我國海外投資風險。值得一提的是,在研究、制定與談判的過程中,我國還可以借此機會宣傳推廣我國自己的法律法規及其相關理念,從而在今后的跨境投資活動中占據主動。

加強專業海外投資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我國現有的海外投資行為屢屢受挫,除去企業內部經營管理因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外部環境的影響,即對于投資環境的未知,這種未知直接決定了投資主體海外投資行為的不確定性。因此我們要想降低海外投資的這種不確定性,降低其風險,最根本的方法就是降低對于投資環境的未知程度,換言之,如果能夠盡知其詳,則肯定“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了。正是由于我國投資主體對于東道國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環境因素的調查研究不夠詳盡,從而導致了當前我國海外投資的困境,想要化解這一困境,最好的辦法就是構建專業的海外投資法律服務體系。該體系不僅要能夠提供關于投資環境的所有調查資料,還要可以為投資主體的準入、投資、退出等整個過程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特別是在與東道國發生糾紛時,要為投資主體的糾紛解決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與保護。貫穿于整個投資過程的法律服務體系是有效降低海外投資風險最為行之有效的措施。

(作者為河北大學講師)

【注:本文系河北省教育廳教育科學規劃項目“跨文化交際能力理論框架及評估策略研究”(項目編號:GH151103)的研究成果;本項研究還受到“河北大學中西部提升綜合實力”專項資金支持】

【參考文獻】

①李武健:《 “一帶一路”戰略中我國海外投資法律風險研究》,《江西社會科學》,2017年第5期。

②陳寧:《利益相關者為視角的中小企業跨國經營風險防范》,《現代財經》,2011年第1期。

③李一文:《我國海外投資風險預警研究》,《管理世界》,2016年第9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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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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