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為精準扶貧重要內容的法治扶貧,農村法律服務在實現全面脫貧攻堅戰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當前,農村法律服務面臨人員數量不足、專業水平低、普法宣傳覆蓋面窄等問題。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厘清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職責、完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并為農村法律服務提供資金保障。
【關鍵詞】精準扶貧 農村 法律服務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農村法律服務在實現全面脫貧攻堅戰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在滿足廣大農民對法律的需求,維護農村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
農村法律服務在推進農村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農村法律服務”是指在農村,為預防和解決涉農糾紛,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法律事務所進行的法律服務。作為農村法律服務體系的子系統,農村法律服務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服務領域是農民在生產、生活過程中引發的矛盾糾紛和法律事務;二是服務主體是提供與農村地區或涉及三農問題的法律服務的司法組織;三是服務對象必須是涉農的個體或單位。
我國農村法律服務自改革開放以來取得了明顯進步,在推進農村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加強法治宣傳。廣大農民相對城市居民來說法律知識匱乏,法治意識淡薄,遇到法律糾紛不知如何維權,有人甚至為此觸犯了法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組織法律服務人員利用專業特長,開展各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活動。其次,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農民在生產、生活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產生各種摩擦和矛盾,如果沒有專業法律服務的引導及時化解糾紛,有可能會演化成惡性刑事案件,而農村法律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可以采取組織調解、訴訟等方式,積極引導涉事雙方合理解決糾紛,避免事態惡化。再者,推動基層依法自治管理。各鎮、街、村聘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參與制定和完善規范性文件、自治章程等,幫助鎮、村依法進行管理和自治,促進農村民主選舉、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民主法治建設。最后,促進經濟發展。隨著農村經濟發展,涉農經濟糾紛日趨增多,特別是“訂單農業”“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等糾紛尤為突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利用專業知識為廣大農民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促進農民增收脫貧、推動農村經濟發展。
農村法律服務面臨普法宣傳覆蓋面窄、法律服務人員數量不足、法律服務運轉資金不夠的困境
目前,我國農村普法宣傳主要是政府相關機構通過電視、廣播宣傳或普法宣傳日定點發放宣傳單、宣傳手冊。在實施過程中,有的基層部門之間缺乏事前溝通、協調,宣傳內容重復,而且形式單一,實用性不強,宣傳效用大大降低。有些村民甚至不知道有基層司法所、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更談不上法律咨詢。
近幾年,法律服務隊伍有所增加,但仍然不能滿足我國社會發展需要,特別是農村地區,法律服務人員嚴重不足、專業水平低。究其原因,一是區域經濟發展不均衡,專業律師大部分選擇到經濟發達地區工作,包括剛畢業的農村生源的法學專業學生都很少愿意回到農村;二是農民習慣于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尋求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的人不多,造成專業律師在農村接收案件很少,不得不轉向城市發展,從而加劇了我國農村法律服務人員的流失;三是農村“法律工作者” 多是基層法律服務所的人員,由司法所人員兼任。他們一般都是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整安排,多數不是法律專業人士。
農村法律服務機構主要是指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司法所、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基層司法所是縣(區、市)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組織,擔負的職責是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實施司法行政的各項業務工作。基層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機構之一,具有司法行政管理職能,有固定編制、國家劃撥經費且是免費服務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是面向社會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市場中介組織,業務上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和指導,無行政管理職能,無固定的編制,自負盈虧,在基層司法所的指導下可以向服務對象收取服務費。主要職能是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活動,并進行相關的管理、培訓、服務等。實踐中基層司法所領導往往兼任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調解委員會的領導,本身職能不同、人員不同的機構卻形成了“三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尷尬局面,由此造成了農村法律服務機構存在職能紊亂、角色沖突的問題。當農民遇到糾紛去基層司法所尋求法律援助時,若因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而轉由法律服務所為其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時,容易引起農民誤會,以為是本應提供無償法律援助的司法所亂收費,從而引發農民對基層司法所的不滿。
現階段農村地區經濟狀況雖然有了很大改善,但整體狀況仍不容樂觀,特別是偏遠貧困地區。基層法律服務本應該向農民提供公益性服務,但由于地方政府財政支付能力弱,政府對農村法律服務的財政支持和農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矛盾凸出。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財政撥付法律援助差距明顯,由此會導致:一是經濟條件不好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農民會因難以支付服務費而放棄法律服務;二是提供農村基層法律服務者因經費不足或盈利少而在提供法律援助時消極怠工,服務質量低效。
完善農村法律服務機制的策略
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擴大法律服務覆蓋面。民眾知曉度是評價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是否成熟、高效的重要指標。因此,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群眾法律意識,使他們懂得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重點。首先,加大新聞媒體對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的宣傳,尤其是在農村法律服務中表現突出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引導廣大群眾對農村法律服務工作有全面、正確的認識,樹立農村法律服務者在群眾中的威望和形象。其次,要擴大基層法律服務范圍,特別是與群眾關系密切的問題,比如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可以擴大受援助農民群體,將征地拆遷、醫療糾紛等新型矛盾糾紛納入到人民調解的范疇。
厘清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職責,完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厘清農村法律服務體系各機構關系是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可將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機構和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從基層司法所剝離出來,使各自獨立開展工作,對于綜合素質較高的法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調整到律師事務所,也可發揮社會力量,使其轉化為社會公益組織或行業協會。同時,加強行業管理,讓司法行政管理和行業協會管理有效銜接,形成分工明確、責權清晰、良性運行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
提高基層法律服務隊伍規模和人員素養。要想解決農村法律服務人員不足和專業水平不高的問題。首先,加強現有人員業務素質培訓,提高其專業化水平。其次,吸收優秀法學專業學子到基層做法律服務志愿者。再者,鼓勵具有基層工作經歷,了解農村工作情況的離退休政法干警到農村法律服務機構擔任人民調解員或農村法律顧問。
采取政府購買,為農村法律服務提供資金保障。農村法律服務公益性決定了政府有責任采取積極措施保證農村法律服務的資金保障。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模式既有利于保障農村法律服務的穩定投入,又有利于保障普法宣傳、法律援助等政府公共法律服務供給。同時,還應發動社會力量,鼓勵社會各界自愿捐款,拓展經費來源渠道,使之作為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補充,但是要注意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專款專用,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作者為周口師范學院政法學院講師)
【注:本文系2017年河南省科技計劃項目(項目編號:172400410523)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程曉麗:《農村法律服務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法制博覽》,2016年第10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