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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多元化受害人救濟機制,哪些內容亟待完善

核心提示: 我國事故損害的賠償都是以侵權責任法、責任保險制度、社會救助為主要內容,現今側重于侵權責任法的責任認定仍處于責任救濟的初級階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救濟機制和責任認定賠償機制能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權益,促進救濟制度起到良好的現實效果。

【摘要】我國事故損害的賠償都是以侵權責任法、責任保險制度、社會救助為主要內容,現今側重于侵權責任法的責任認定仍處于責任救濟的初級階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救濟機制和責任認定賠償機制能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權益,促進救濟制度起到良好的現實效果。

【關鍵詞】受害人  救濟機制  侵權責任法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當前社會中可控與不可控的風險無法避免,由于我國人口眾多、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現有經濟發展無法承擔過多的受害人救濟補償。但從長遠經濟發展與法制建設的角度看,受害人救濟機制完善又有其必要性。面對工業發展產生的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失問題,如何改革以往侵權責任法的責任認定機制,從受害人實際情況出發提供有效的經濟救助,成為當前經濟發展形勢下不得不考慮的現實問題。

我國受害人救濟機制的建立與發展

受害人救濟機制以侵權損害賠償為主體,法定保險與社會保障為輔,共同構成了事故風險的糾紛解決體系。《侵權責任法》是全面的侵權責任認定制度,對常見的交通、醫療、工建、食品藥品、環境事故作出了明確規定。但《侵權責任法》中的法律法規,并沒有一套完整的實施案例給出司法解釋,難以現實化的侵權責任法會被廢除或更改,以承擔起事故造成的侵權責任風險。交通、食品藥品領域的事故侵權,屬于涉及人數龐大的巨型事故風險,必須引入法定保險機制對受害人予以救濟。目前法定保險機制,只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項,且其投保數額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比率有關,加之其事故賠償范圍小,造成了人員的投保率低。社會保障主要以社會保險、福利、優撫安置為主,關于受害人救濟方面的政策主要為工傷保險,在受害人救濟中發揮的作用微乎其微。工傷險是主要針對受害人工傷推出的險種,但工傷認定需要經歷復雜的流程,這也妨礙了受害人救濟的實施效果。而社會救助方面,城鎮職工與居民醫療保險只能算作合理的醫療范疇,至于其他社會救助制度尚沒有頒布。

我國交通、礦難、食品藥品、醫療事故近年多發,這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也為人民的生命安全帶來傷害。而對于事故的解決,常常通過法院訴訟來調解糾紛,但這往往不能達到雙方滿意的結果。由于侵權責任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加上法定保險、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缺失,使得訴訟的結果最終成為“一紙空文”,執行的難度非常大。同時,大量侵權案件加重法院的工作負擔,受害人在無法得到理想賠償的情況下,會產生司法不信任感,從而導致其他突發情況的發生。多元化受害人救濟機制的建立,能夠最大程度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在事故風險的發生中,往往會有多個受害人的人身與財產損失,嚴重時甚至危及受害人生命安全。因此,若不能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予以補償,則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此外,侵權責任法、法定責任保險、社會救助三位一體的救濟機制,能有效縮短貧富間的差距,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

當下,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社會救助與責任保險制度,大多時候主體責任人無力支付受害人的所有賠償要求,司法解釋也很難維持絕對的公正。由于我國城鄉發展的現實差距,工傷與死亡賠償標準也不盡統一,建立統一的事故賠償標準,不符合當下社會的發展要求,也無法在現實環境中廣泛推行。多元化受害人救濟機制以保障人的人身損失、生命權為重點,特別對那些難以定性的人身損害,作出了廣泛限定與妥善處理。當前,我國受害人救濟的多元化機制之間協調性不強,救濟的責任范圍與實施效率不太理想,責任機制的推諉現象屢發,受害人往往不能在短時間內得到應有的事故損害賠償。同時,騙保、過保的現象時有發生,這造成了嚴重的國家財政經濟損失,損害了司法的公平正義。因此,對于受害人救濟機制而言,還有許多亟待改進與完善的方面。

國外多元化受害人救濟機制的經驗借鑒

西方自工業革命后,工業與機械的發展產生了一系列事故風險,促使社會關注受害人侵權賠償問題。《侵權責任法》作為在西方盛行兩個世紀的法律體系,在失去其原有保護企業為主的作用后逐漸淡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以保障人權為主的多元化受害人救濟制度。該制度旨在強調救濟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而不是以歸責作為是否要進行侵權賠償的標準,彰顯了侵權責任法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進步。英國著名的物理學家佛萊明提出,工業、機械制造業的發展等產生難以計數的事故損毀,其中工業活動主體“人”的事故損害,應設置完善的受害人救濟制度進行人權保障。在損害事故的權益劃分方面,應主動傾向于受害人的事故賠償,要保證損失分配的合理與得當。自此西方對侵權責任認定,有著更為客觀合理的標準,企業在事故責任承擔中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積極。20世紀后,西方已經形成了完善的責任保險制度,其中涵蓋大多數隱藏危險的事故部門,事故主體通過支付很少的保費就可以在事故發生后獲得可觀的事故賠償。例如,20世紀90年代,美國在責任保險上的花費就已達到近千億美元,歐洲國家也為責任保險支出相對高昂的保費。社會救助的發展在責任保險之后,由于各國責任保險的保額比率不一,且賠償數額并不能完全抵消受害人的傷害,很多國家又推出了社會救助制度。

我國受害人救濟機制的完善策略

高危責任認定與賠償機制。侵權責任法是多元化受害人救濟機制的建立基礎,責任保險、社會救助均以侵權責任法制度為發展前提。當前我國責任保險、社會救助承擔的損害賠償低,相關機制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侵權責任賠償仍為受害人救濟的主要賠償機制。交通、食品藥品、醫療、工建等事故發生后,需要對事故責任主體進行認定,而侵權責任制度在責任認定中起到關鍵作用。侵權責任制度以公益性救助為宗旨,旨在發揮責任救濟機制的防范、補償作用。例如:對于經常發生人員傷亡的工建行業而言,責任認定需要經過復雜的辯證與博弈,這是由于其高危工作性質決定的。侵權責任的《民法通則》對其作出規定,“從事高危、高壓等危險性行業所造成的人身損害,除那些能夠證明是由受害人自身造成的人身傷害外,其他都應被認定為行業主體的責任”。這一硬性規定限定了嚴格責任制度,使權責的分配與施行更加明晰。與此同時,侵權責任制度也要求高危行業辦理責任安全保險,在后續的事故賠償中以責任保險為主,這能夠大大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

大規模侵權的人身權益保護機制。多元化救濟機制在大規模侵權事故中,起著至關重要的救濟作用。大規模侵權事故常常是由于企業產品質量問題,對消費者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損害,這種大額賠償只有通過責任保險與社會救助,才能完全實現。例如,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污染,事件對嬰幼兒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損害,牽涉人數高達數萬人。在侵權責任賠償中,三鹿企業因無力償還高額的損害賠償而破產,政府對其給予很大的政府救助與社會救助。這一做法即是出于人身權益的尊重,在人身損傷、財產損失并存的情況下,應優先對人身損傷造成的影響進行救助賠償。對于那些加害人定義不清的人身損害事故,應該由所有有關聯的事故責任人均攤賠償。若事故責任人辦理有責任保險,則應優先以責任保險進行賠償,只有在責任人無力賠償又無責任保險的前提下,才能啟動社會救助程序。

(作者為江蘇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張新寶、岳業鵬:《大規模侵權損害賠償基金:基本原理與制度構建》,《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年第1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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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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