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應從雙邊、區域、多邊角度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經貿投資、民商事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商事仲裁、打擊跨國犯罪和腐敗行為等領域的司法合作,為“一帶一路”倡議的順利實施構筑牢固的法治保障網,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變革。
【關鍵詞】 “一帶一路” 司法合作 法治保障網 【中圖分類號】DF9 【文獻標識碼】A
“一帶一路”倡議實施4年來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了實現“讓各國政策溝通更有力,設施聯通更高效,貿易更暢通,資金更融通,民心更相通”,就需要沿線國家加強合作。而為了保障“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人員、資金、服務和商品的正常流通,加強沿線國家間的司法合作應是一項重要的合作內容。
中國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司法合作的必要性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民商事、投資案件日益增多,需要加強司法合作。“一帶一路”倡議是一個開放、包容的體系,為了便于統計和分析,筆者只選取中國和“一帶一路”沿線64個國家間的民商事案件的情況進行分析。根據分析中國法院裁判文書網收集的資料,近年來,中國法院審理的涉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的民商事案件的數量很多,并且一直呈上升趨勢,案件涉及到“一帶一路”沿線大部分國家的當事人,案件類型多樣,涉及合同爭議、投資爭議、不當得利、繼承、婚姻家庭等事項,還有很多“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在中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的案例。隨著中國企業和個人更多地參與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經貿活動,在這些國家也出現了很多涉及中國企業或個人的民商事案件,其中有些案件甚至被提交給國際仲裁機構解決,產生很大影響。此類跨國民商事、投資案件的順利解決需要有相應的雙邊或多邊司法合作體制,如兩國之間簽訂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等,或加入有關司法合作的多邊公約,如1965年在海牙締結的《民商事事項司法和司法外文書的域外送達公約》(以下簡稱《海牙域外送達公約》)、1970年在海牙締結的《民商事事項的域外取證公約》(以下簡稱《海牙域外取證公約》)等。
從沿線國家之間法律制度和語言的復雜性來考慮也需要加強司法合作。前已述及,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的民商事、刑事案件以及投資爭議日益增多,這些爭議的解決涉及到涉外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外國法的查明、司法文書的域外送達、域外調查取證、法律適用、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引渡、被判刑人員的移交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制度各異,語言多樣,為上述問題的解決帶來諸多困難。通過設立司法合作體制,中國可以和沿線國家通過雙邊或多邊司法合作條約就涉外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外國法的查明、法律適用、域外送達、域外取證、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法律資料和信息的交換作出明確規定,這樣就可以減少因法律和語言的復雜性而帶來的困難,為順利解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的民商事、刑事案件以及投資爭議鋪平道路。
開展司法合作也是“一帶一路”安全保障的需要。法律保障是“一帶一路”安全保障的重要內容之一。如果沒有法律保障,中國當事人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財產、人身安全就會面臨很大的風險,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維護。在跨國民商事往來中,由于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和沖突,法律保障尤為重要。近年來,中國企業和公民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遭遇綁架、搶劫、詐騙、恐怖襲擊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不但對中國企業和公民的財產、人身帶來極大損害,而且會影響他們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的信心和決心,成為“一帶一路”倡議順利實施的“攔路虎”“絆腳石”。要防范和打擊這些跨國犯罪案件,為“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營造安全的環境,就需要中國與“一帶一路”國家加強刑事司法合作,交流相關情報和信息,及時防范惡性案件的發生,有效打擊跨國犯罪。
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司法合作的現狀
涉外民商事、投資爭議的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訴訟和仲裁。國際上有關訴訟的多邊公約主要有《海牙域外送達公約》和《海牙域外取證公約》,有關仲裁的多邊公約主要是1958年締結的《關于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就中國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加入的有關司法合作的國際公約來說,根據統計,截至目前,在上述64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加入《海牙域外送達公約》的國家有25個,加入《海牙域外取證公約》的國家有26個,加入《紐約公約》的國家有57個。中國是上述三個公約的成員國。
此外,在這些“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有34個國家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為藍本制定了本國的仲裁法,如希臘、塞浦路斯、菲律賓、印度、俄羅斯等。判斷一國仲裁法是否先進,一般要看該國的仲裁法是否是以《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為基礎制定的。從“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采納示范法的情況來看,大部分國家的仲裁立法都很先進,這可以創造出一個仲裁友好型環境,有利于外國的當事人了解并利用它們的仲裁法。從中國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參加的多邊司法合作公約來看,通過仲裁解決中國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的民商事爭議更為便利,可鼓勵當事人更多地通過仲裁來解決爭議。
從中國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有關司法合作的雙邊條約來看,截至目前,在64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同中國簽訂有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有7個,同中國簽訂有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有17個。這些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一般都對涉外民商事訴訟中的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以及法律資料的交換做了規定。考慮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法律制度的復雜情況,在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對上述內容作出規定非常必要。此外,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還有9個國家與中國簽訂有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有18個國家同中國簽訂有引渡條約,這對于打擊跨國犯罪,為“一帶一路”倡議的順利實施創造安全的法律環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外,在64個國家中,同中國簽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有52個,這些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對投資爭議的解決大都規定了仲裁解決方式,有的規定通過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進行仲裁,有的規定通過雙方設立的專設仲裁庭解決。
從上述分析來看,中國目前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的司法合作對刑事司法協助和對外投資保護關注較多,對開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的民商事司法協助關注較少。中國和沿線國家之間締結的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以及它們共同參加或締結的相關國際公約的數量很少,涵蓋的沿線國家數量有限,而且中國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締結的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并不統一,有關條約和監督的規定也并沒有得到真正的實施。而在仲裁解決機制方面,中國和大部分沿線國家都加入了《紐約公約》,中國與沿線國家之間也大都締結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這些投資保護協定基本上都規定了投資爭議的仲裁解決方式。另外,大部分沿線國家都根據《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了本國的仲裁立法,這為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通過仲裁解決民商事、投資爭議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條件。
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應加強多領域司法合作
根據上述分析,結合習近平主席在“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發表的系列講話以及高峰論壇圓桌峰會聯合公報的內容,中國在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司法合作過程中,應重視從雙邊、區域和多邊角度,加強下列領域的司法合作:
重視仲裁在解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民商事、投資爭議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國可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加強在仲裁解決爭議方面的合作,共同呼吁、鼓勵本國當事人在與沿線國家的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或投資合同中,列入仲裁解決爭議條款,選擇在沿線國家或地區的仲裁機構解決爭議。
探索構建符合“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實際情況的仲裁解決機制。通過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法律人員和仲裁人員的交流和溝通,探討起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國際商事仲裁公約以及建立“一帶一路”聯合仲裁中心的可能性,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民商事、投資爭議的解決創建專門的平臺。
重視“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推動更多“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同中國簽訂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在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就涉外案件的管轄權、域外送達、域外取證、外國法的查明、法律適用、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通過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對法律資料和信息的交換作出相應的安排,這有助于了解“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法律制度,為民商事、投資爭議的順利解決創造適宜的條件。
通過建立、健全刑事司法協助體系,為“一帶一路”倡議的順利實施保駕護航。推動更多“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同中國簽訂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等,以便有效打擊跨國犯罪,開展刑事司法和執法合作,為“一帶一路”倡議的順利實施創建安全的法律環境。
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的地區性組織的溝通與協調,擴大司法合作領域,建立地區性司法合作機制。“一帶一路”沿線有很多地區性組織,如東盟、上海合作組織、亞非法律協商組織、海灣合作委員會、伊斯蘭合作組織、阿拉伯國家聯盟、歐盟、東南非共同市場等。這些地區性組織有的制定了很多有關涉外民商事案件、投資經貿、國際商事仲裁、反腐敗等領域的地區性公約,加強與這些地區性組織的司法合作,有利于中國利用這些地區性法律框架開展相關領域的司法合作。
尊重現有的國際法規則,并在多邊法律框架下開展與沿線國家間在經貿、投資、反腐、打擊跨國犯罪、涉外民商事案件解決等領域的司法合作。“一帶一路”圓桌峰會聯合公報強調,沿線國家要“尊重各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等國際法基本原則”,“深化經貿合作,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和效力”,并重申“促進和平、推動互利合作、尊重《聯合國憲章》宗旨原則和國際法,這是我們的共同責任”。為了推動國際經貿投資的發展,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和腐敗行為,保障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正常開展,國際社會和一些國際性組織制定并通過了很多相關的國際公約,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各類經貿規則、聯合國通過的《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反腐敗公約》、世界銀行主持制定的《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的投資爭議公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各類涉外民商事領域的司法合作公約等。在這些公約框架下,開展與沿線國家的司法合作,可以有效解決各類經貿投資糾紛、打擊并遏制跨國有組織犯罪和腐敗行為、促進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順利解決。
倡導構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的經貿合作法律框架。倡導構建符合“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需要的經貿合作法律框架,并不是要推翻現有國際經貿規則體系,另起爐灶,而是在認識到現有國際經貿規則體系的不足后,進行創新完善,在不與現有國際經貿規則體系沖突的情況下,制定符合沿線國家實際需要的區域性經貿規則體系。習近平主席曾在講話中指出,要推動全球治理體制的變革,“使全球治理體制更好地反映國際格局的變化,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數國家特別是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意愿和利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大都是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都已認識到,“全球貿易和投資增長仍然低迷,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有待加強”。因此,構建符合沿線國家實際需要的經貿規則是沿線國家的共同愿望,符合沿線國家的利益。具體而言,在雙邊、區域和多邊司法合作的基礎上,待條件成熟時,沿線國家可考慮談判起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民商事司法協助公約、自由貿易協定以及投資協定、創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投資爭議解決平臺等,為“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創造更為便利的多邊法律環境。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西亞非洲研究所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習近平在“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開幕式上的演講》,新華網,2017年5月14日。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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