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對電信網絡詐騙案被告人量刑時應就高選擇
公安部刑偵局副巡視員陳士渠今日表示,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日聯合主辦《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新聞發布會,介紹《意見》的主要內容。
有記者問:“此次制定的《意見》有什么亮點,對公安機關的打擊工作有什么作用?”
陳士渠介紹,電信網絡詐騙是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一種新型的違法犯罪,具有遠程、非接觸的特點。與傳統犯罪中以現場為核心開展偵查的模式不同,偵辦此類案件需要依靠信息流、資金流追蹤才能偵破案件,鎖定犯罪嫌疑人。我國原有的一些法律條文對偵查、起訴、審判的規定多是圍繞著案發現場這一傳統偵查要素而定,在電信網絡詐騙這種新型犯罪面前,有一些不適應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打擊懲治。
陳士渠指出,《意見》的出臺,統一了對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的理解和認識,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法律條文的含義,為打擊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意見》主要有四個亮點:
一是《意見》考慮到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多為跨區域、遠程、非接觸的犯罪。將全國各地電信網詐騙犯罪的入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統一為3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為30000元以上。同時《意見》還規定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這個規定為從嚴懲處這類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意見》明確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共同犯罪的“明知”的認定條件。因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基本上沒有一個人作案的,多屬于集團型、團伙型犯罪,犯罪環節多、參與人數多、犯罪團伙成員之間分工明確,受害人也很多。這些犯罪成員基本屬于共同犯罪,但是如何確定犯罪成員實施共同犯罪這個“明知”,在司法實踐中很困難。《意見》規定,應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這樣基本上能夠解決詐騙犯共犯的“明知”問題。因為之前很多情況下,認定不了“明知”犯罪團伙成員就沒有得到應有的打擊。
三是《意見》解決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管轄的問題。比如《意見》首次明確小額多次詐騙是要立案的,是要打擊的。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規避法律,每次詐騙的數額就三五百塊錢,但是騙的人特別多,按照以前的規定,三五百塊錢立不了刑事案件。《意見》對并案偵查的范圍也做了擴大,并且明確在指定管轄案件中,公檢法機關的分工和職責,有效節省了基層公檢法機關偵查辦案的成本。同時體現了全鏈條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工作原則,防止了分案處理和證據鏈條缺失導致犯罪嫌疑人遺罪、漏罪情況的發生。
四是《意見》確定了抽樣取證的規則。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帳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帳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這一規定解決了基層公檢法機關在打擊電信網絡信息違法犯罪中遇到的受害人員眾多,無法一一取證的工作難題。
陳士渠強調,下一步我們會要求全國公安機關認真落實《意見》的有關規定,全面加大對這類犯罪打擊的力度,堅決保障群眾的財產權益和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