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圍而獵,利益爭逐,“圍獵者”與“被圍獵者”往往都繞不開“利益”二字的約束和羈絆。官員之所以易成為“圍獵”與“被圍獵”的對象,主要原因有權力過于集中、黨性不夠堅定、行賄受賄刑法懲戒失衡、 監督缺失這四重因素。
【關鍵詞】權力集中 監督缺失 利益同盟 【中圖分類號】D262 【文獻標識碼】A
官員“圍獵”與“被圍獵”的三個階段:權錢交易—朋友圈拉攏—“腐敗同盟”
梳理中共十八大以來落馬高官違法違紀的行為,不難發現,其大多數都與社會上形形色色的“誘惑、算計、討好、捧殺”脫不了干系。官員們一旦成為周邊利益追逐者的主要“圍獵”對象,心理防線一經突破,在各項工作中也就自然而然地錯誤頻出、違法違紀行為不斷。貴州省水利廳原廳長黎平在經濟問題上與商人蔡某勾結,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收受“雅賄”,江蘇省南京市原市委副書記、原市長季建業與二十多年朋友圈的交情互惠,濟南原書記王敏攜全家斂財,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與鐵道部原副總工程師兼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共享情婦等這些貪腐大案中,皆充斥著形形色色的權錢交易、權色交易以及權權交易。
進一步梳理案件發展脈絡,可以較為清晰地看出,利益追逐者首先展開強勢的心理攻擊,力圖摸清官員喜好,在“圍獵”第一階段直接進行權錢交易,至于其中“行賄金額大小”“行賄頻次多少”這些細節性問題都進行了仔細地研究,甚至于已經成為一些酒局飯桌之上的談資。第二階段則進行“溫水煮青蛙”式的朋友圈拉攏。一些利益追逐者在和官員們進行了初次或多次接觸之后更是想法設法進入這些官員們的朋友圈,一步步侵蝕其思想以及原則,力求讓其利用手中的公權力為自己辦事。第三階段則是結成堅固的“腐敗同盟”,將兩人的錢途、命運緊緊地結為一體,在官場與商場之間自由切換,共同進退,有你一份就有我一份,為自身利益狼狽為奸。在這三個階段中,又不乏“投其所好”“朋友互惠”“爭取家眷”等花樣百出的詭計手段。官員被迅速瓦解成為一場場腐敗行為中“圍獵”的俘虜,自然也不在話下。
官員“圍獵”與“被圍獵”的主要原因
第一,“圍獵”之源:官員權力。權力高度集中于統治者內部的集權制度曾在歷史上發揮過非常重要的作用,為促進多民族融合、維護祖國領土的完整與統一,立下過汗馬功勞。然而隨著時代更迭、經濟社會的巨大變遷,集權制度所帶來的助長極權主義以及貪腐作風、鉗制思想、阻礙生產力變更等負面影響被不斷放大。在清朝貪腐事件時有發生,乾隆年間更是發生了集體貪腐第一大案,康乾盛世后期貪腐洪流不斷,整個政治生態惡化,并最終導致了一個王朝的顛覆。以史為鑒,新中國成立以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徹底摒棄了權力為極少數人所有的皇權政治觀念。中共十八大以來也高度重視反腐工作,致力于打造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然而由于我國的地理面積廣博、人口數量巨大、民族種類繁多等固有因素以及兩千多年遺存下來的傳統思想的影響,我國在配置權力時仍然偏重于集權式結構,呈現出權力向中央、向行政長官集中的態勢。部分行政長官具有較大的決策權,并很少有機構能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制約,大多數決策都是由部分官員最終拍板決定。利益追逐者也是看中這一點,才主動出擊,將官員作為其“圍獵”的主要標的物,力圖讓其運用職權為自己通人脈、尋路子、謀私利。因此,官員們手中所握有的公權力是商人等利益追逐者所“獵尋”的主要“獵物”,而我國現有體制中的權力集中更是打開了“圍獵”的源頭,為權力尋租提供了最基本的可能。
第二,“圍獵”之念:意志薄弱。堅毅的意志力是一名合格黨員所必須具備的重要品質。現階段,我國官員信仰不夠純粹、黨性不夠堅定的大有人在。他們或為一時貪欲所惑,或為周圍親朋離間,或為腐朽價值觀所侵蝕,動了貪腐之念,被一些利益追逐者盯上,從此踏上不歸之路。對此,黨和中央高度重視黨員干部的思想教育活動,自中共十八大以來,先后開展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這三次教育活動逐步深入、層層遞進,解決了黨員干部現存的政治思想問題,對于弘揚正氣,改造社會風氣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們依然要提高警惕,嚴防思想之堤,警惕不法分子妄圖動用公權力為己謀私,動搖官員政治思想,進行“圍獵”的歪念頭。
第三,“圍獵”之勢:懲戒失衡。在我國現有的司法實踐中,對于腐敗案件的懲治往往重受賄而輕行賄。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就將行賄人放在了一個相對安全的位置。司法實踐中對于受賄者與行賄者的懲戒失衡,大大降低了行賄者行賄的風險成本,助長了行賄人膽大妄為的心態,從而導致行賄行為猖獗。行賄和受賄本就是一對矛盾的兩個方面,行賄行為猖獗必然也會導致受賄行為相應增多,官員“圍獵”與“被圍獵”現象時有發生。
第四,“圍獵”之思:監督缺失。習近平同志曾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的講話中指出,“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強調了監督對于權力運行的重要作用。我國現階段在進行權力配置時仍然偏重于集權式結構,整體上呈現出權力向中央、向行政長官集中的態勢,此時對于權力的監督更加不容忽視。然而,目前我國立法機關難以深入內部,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很難高效運作、司法監督處于從屬性地位、社會監督力量薄弱,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現實性問題。部分官員擁有較大的權力,卻很難受到獨立有效的監督制約,這也是我們在反思腐敗案件高發、官員“圍獵”與“被圍獵”現象時有發生時,所探究出來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研究生董一彤對此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①滕朝陽:《行賄者長期“圍獵”官員該如何“解圍”》,《羊城晚報》,2015年4月30日。
責編/劉瑞一 美編/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