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公民參與表現出較為顯著的維權目的,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社會矛盾的凸顯及傳統管理模式的詬病是造成維權參與繁榮的主要因素。“維權式”參與的價值在于促進政府對公民利益的關注,但同時又存在維權高成本及破壞社會穩定的困惑。未來,“維權式”參與會逐步向理性、自治式參與轉型。
【關鍵詞】維權 參與 繁榮 消失
【中圖分類號】C931 【文獻標識碼】A
在國家和社會關系的嬗變中,我國的公民參與程度、方式也在不斷發展,公民的理性、自治參與是公民參與的最高層次,這也成為衡量國家在治理過程中是否達到善治的一條重要標準。包含公民參與要素的新公共管理理論、新公共服務理論、治理理論等是美國環境變遷下政府治理變革的理論經典,但我國國情和美國迥異,我國公民在政府變革中的作為及學者們的研究也就相應地有了明顯的中國特色。綜合不完全的統計,國內學者對公民參與類型的研究主要以參與的渠道與形式、參與的主動性、行動爆發的時間等為標準進行分類,并對各種不同類型的公民參與予以了內涵界定。筆者通過對當下公民參與研究目的的考察研究,發現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公民參與,無不體現了維權的目的,故此將其界定為“維權式”參與。文章主要著眼于以下問題的研究:何為“維權式”參與?當前在我國為何發展如此繁榮?未來會怎樣發展?
當下“維權式”參與的增多
“維權式”參與是筆者從公民參與主要目的角度對公民參與的一種界定,指公民主要以維護自己或其他公民的權益(權利)為目的而對于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參與??v觀我國當下公民參與實踐,無不彰顯了維權的目的,且呈頻繁的發展態勢,既表現為次數之多、規模之大,又表現為事由之廣。
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則是公民精神領域需求滿足的重要衡量標志。而從改革開放開始至今,公民的參與從主要表現為以維護經濟領域的權益為主,進一步向要求維護其政治領域和社會領域的權益發展和轉變。以我國近十幾年的群體性事件為例:中國社科院發布的《2014年中國法治發展報告》表明,從2000年到2013年之間,我國發生的群體事件百人以上的多達871起,其中百人到千人的群體性事件達590起,占到總數的67.7%,千人到萬人的群體性事件達271起,占總數的31.1%;從爆發的事由看,以維護經濟領域權益(如勞資糾紛等)為目的的事件占總數的36.5%,以維護社會領域權益(如環境污染等)為目的的事件占總數的50%,另外因執法不當、征地拆遷、信訪維權、官民矛盾激化、學校亂收費、醫患糾紛、經營沖突、資源分配糾紛等原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也均占一定比例;這些群體事件中,僅“維權類”事件就占55%之多。①
“維權式”參與表現出下列特征:一是個人維權及集體維權同時存在,并以集體維權為主要表現方式。個人維權是指公民的維權行動是由公民個人發起。個人維權代表性的事例如雷闖維權事件,雷闖因其哥哥和學姐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升學和求職時被拒,通過多種方式抗議并使自己的建議變為提案并提交“兩會”,最終獲取了勝利。然而,當下中國的個人維權體現出了“長路漫漫”的特點,雖然最終也能換回如學人馮象筆下的“木腿正義”,但“木腿終將是無效率的,甚至會出現木腿與身體不能恰當結合和使人跛足與病痛的狀態”。因此,更多的個人維權終究會演變為集體維權。集體維權是指是由公民群體發起的。中國當下的群體維權行動更多地以“群體性事件”的形式表現出來,有些群體性事件是以制度內的游行、示威等活動體現,如廈門PX項目、重慶出租車罷運事件;有更多則演變為被一些“民粹分子”所利用和控制的暴力事件,如貴州甕安事件、九峰垃圾焚燒廠項目引發的聚集抗議事件等。
二是制度內維權及制度外維權同時存在,并以制度外維權行動為主。制度內維權是公民在法律和制度規定的框架范圍內開展的維權行動。有的是為維護他人受損的權益堅持奮斗的專業“執著者”,有的是為自己受侵犯的合法權益斗爭的“堅持者”。制度外維權是指公民用法律和制度所不及的手段進行的,或在法律和制度規定的框架范圍外進行的維權活動。典型的制度外維權有很多,如暴力抗法、違法游行等,目的是對公民自身權益的主張,但程序或手段是在制度規定框架之外的。這種制度外的話語表達一方面系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對一些原本正當、合法的公民表達途徑的利用而產生的極端行為,另一方面卻也反映了制度內表達渠道下權益被忽略或得不到保障的無奈。
“維權式”參與增多的緣由
權利意識逐步覺醒。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我國相當大一部分公民的維權意識差,隨著公共管理理論向著“整體政府理論”、“網絡治理理論”和“公民價值理論”的發展和推進,各種民主的思潮和實踐對中國公民的影響越來越深入,公民對保障和尊重“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各項基本權利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越來越多的公民意識到,自己應該享受憲法規定的相應權利,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得不到保障時,就會出現維權活動。
社會矛盾愈發凸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飛速提升。但人們在享受著“改革紅利”的同時,也被改革伴隨來的種種矛盾所困擾,比如增大的貧富差距、醫療和社會保障的城鄉差異,農民工受歧視、為富不仁、為官不公、粗暴執法、城市托底人群令人心酸的生存狀態等現象,部分公民因而出現了狂躁、怨恨、不公的心理。在“幸福感貨幣化”的時代,托底人群沒有了經濟滿意度,何來生活滿意度?這使得托底人群有種強烈的無力感、無助感及“相對剝奪感”,使得社會各種利益群體的矛盾凸顯,這些矛盾會因為某個接觸點或突發事件會被無盡放大,會使部分人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合法的維權參與演變為更多人抽象的、莫名的、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的“維權活動”。
傳統管理模式受詬病。傳統政府管理公共事務時的“重政府權力、輕公民權利”的壓制式管理模式使得許多公民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維權的利益訴求渠道不通暢,因而出現更多的集體性及制度外的維權事件。“重政府權力”表現在出現諸多涉及公民權利的事件時,相關執法部門想到的不是首先滿足公民的要求,而是如何維護政府的穩定,因為穩定是衡量一屆政府政績的主要測量指標。無論是當下的工人維權、農民維權、還是業主維權,無論是個人維權還是集體維權,維權主體都把自己的利益訴求作為維權的目標,都是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后的訴求。而與此同時一些企業、地方政府官員和部門等強勢群體卻恰恰是權益的侵害方,地方政府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借助信息不對稱站在強勢者一方,這正是“輕公民權利”表現。傳統的壓制式管理也使得權利意識逐漸覺醒的公民更為反感政府及其他侵權方的作為,往往會造成一些“社會泄憤”事件,使得維權參與被一些“抽象的憤怒”群體所利用,而導致出現“集體的狂歡”。②
“維權式”參與背后的價值與困惑
贏得政府重視,換取公民權益。目前,我國的大部分維權參與是處于較低的層次,較低的層次不是從規?;蚴侄谓嵌鹊贸龅慕缍ǎ蔷途S權的目的而言的。公民尤其是托底群體的維權行動雖然屬于公民參與范疇,但這種參與并非為了獲取政治上的權益,而是希望自己經濟上的權益有所保障,少數群體僅僅是為了自己“能夠活下來”。相對于政治層面的高度,經濟層面只能算得上較低的層次。托底群體的政治素養相對不高,他們普遍認為自己的權益要想引起重視,維權行動的大規模及非常態是必須的方式和手段,在網絡和媒體力量尤其壯大的今天,來自社會方的呼吁、批評等勢必會引起高層的關注,于是在威權式政治體制下,來自于上級的壓力又迫使地方政府迅速使得各種維權行動向著對政府有利的方向發展,即迅速滿足權益訴求主體的需要。
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推動中國法治進步。政府當仁不讓的具有韋伯筆下“官僚制組織”的特征,這是一個以完全理性的思維邏輯來行事的組織,在處理社會公共事務時更多地以單項的行政命令追求“最優”的結果與模式,這就使得問題有可能得到解決,但往往是低效的,或者表面問題解決了,深處的矛盾猶在。而公民的“維權式”參與,可以變單項的行政命令為雙向的溝通,可以給政府在追求“最優”時的“長久孕育”注射一支“催生針”。在公民的“維權式”參與中,有些公民試圖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維護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使得公民的維權實踐在推動司法進步上起到重要作用。例如雷闖經過多次的建議與提案使得相關部門終于在相關法律上取消了對乙肝人士的限制?!洞逦瘯M織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等諸多法律的通過,都是公眾維權行動結出的碩果。這些事例表明,公民的維權行動對于提高政府績效與合法性,推動中國法治進步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
善治治理的重要手段。“善治實際上是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善治的過程就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善治顯示出國家與社會或者說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好合作關系,從全社會的范圍來看,善治離不開政府,但更離不開公民,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至多是行善政,而不會有善治。”③“維權式”參與是公民與政府對話的一種基本形式,是實現公共對話的初期階段。隨著“維權式”參與的不斷發展壯大,隨著參與的形式由非制度化向制度化的轉變,隨著參與由“理性”到“非理性”再到“理性”的回歸,隨著這種以公民為主動出擊方的維權參與轉變為以政府為主動出擊方的利益彰顯時,公民參與就會逐漸成熟起來。在多元化權力向度的善治主體中,公民就會發揮扛鼎之作用。
投入成本較高。任何利益的獲取都是要投入一定成本的。“維權式”參與意味著公民要投入一定的時間、精力、金錢、甚至個別極端流血的代價。造成維權行動成本如此之高有很多緣由,其中最為主要的原因是“信息不對稱及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失衡,也使維權者在力量上難以對抗侵權者,從而導致維權成本的增加”。④有些公民因為直接經濟利益受損太少,而需要維權花費的人力、財力、時間太多而選擇放棄維權;有些涉及更大利益訴求的公民,為了減少處于弱勢地位的自己維權之路的艱辛,便選擇采取具有煽動性和破壞性的方式。
產生不良示范效應,破壞社會穩定。社會穩定是經濟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也是衡量一屆政府政績的關鍵指標,不少公民把準了地方政府的任督二脈,便選擇極具影響力的維權方式,甚至通過威脅地方政府的方式換取自己合理甚至不合理的利益。這就會給更多公民帶來某種心理期許:即遇到問題,選擇“大鬧”,才能換取“大解決”。各級政府對一些群體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的完善、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加強、對維護社會穩定的關注、對越級上訪條件的規制等,已經表明制度外“維權式”參與愈來愈成為中國當下政治生活的常態。
未來“維權式”參與的消失
阿爾蒙德曾指出,參與者政治文化是國家發展較為成熟的外在制度環境,當我國的外在制度環境達到這一層次時,方能產生“公民作為參與者在行動上對政治系統做出積極的取向,從而使民主政治在公民的普遍參與基礎上得以發展起來”美好圖景。⑤但這種“參與者政治文化”不是公民愈演愈烈的“維權式”參與,而是公民高度身份認同和資格認同下的自我管理和認知,是公民社會成熟的必然。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社會是否成熟的一個顯著標志并不是“維權式”參與的發展,而是“維權式”參與的逐漸消失,但是,“維權式”參與的逐漸消失不是公民參與本身的消失,而是公民參與向著更為理性、自治的參與方向轉型。
英國約克郡鄰里論壇、美國的公民志愿服務、瑞士的公民創制和復決等都是公民理性、自治參與的典范,也為世界各國政府實行善治和公民自治建立了標桿。現代社會不是奉行傳統國家“官僚體制”自上而下的運作機制,而是基于自下而上的治理。這種治理不是“維權式”參與的繁榮,因為更多的“維權式”參與不只是反映了中國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政府行為存在大量失當之處。現代社會的重要標志是“維權式”參與的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在其權益未受到侵害前和未可能受到侵害前主動、積極、以真正公民資格和公民身份的參與,從而對政府行為起到監督、制約作用,使政府行為來不及失當。實現這一愿景需要具備下述條件:
條件一,更多的公民誕生。指社會能夠孕育出越來越多的具有公共性格、公共意識、關注公共領域的公民。從心理學角度講,這些公民的人格特征的形成既受到先天的影響,又受到后天的影響。公民誕生的先天和孕育公民的社會母體相關,要求社會母體具有豐富的開放社會的因子。我國公民母體相當長時期的封閉、傳統特征雖然依舊存在,但由于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母體從外界汲取了更多開放的、社會的民主營養,這種養分正在通過“臍帶”傳送給“胎兒”。
條件二,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及維護者角色認知。治理理論和整體政府理論均表明現代社會中,政府不再是社會治理的唯一主體,而是成為了社會治理主體之一。除了政府之外,公民、公民組織及公民代表人均都在扮演著治理者的角色,公民、公民組織及公民代表人從公共政策的被動接受者轉向政策的主動建議者,政府從公共政策的被動提供者轉向公共利益的主動維護者,絕大多數國家政府的行政管理實踐經驗也驗證了這一轉變趨勢。這些國家的政府行政管理都經歷了從以政治統治為主、到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主,再向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關注民生轉變;從被動而為向主動為之轉變。
條件三,開放、透明及法治的環境。“維權式”參與的消失不僅依賴于公民和政府主體性要素的成熟,更依賴于一個國家制度環境的開放、透明和法治化。開放、透明的制度環境意味著所有的政府會議對外公開,公民可以向政府申請索要重大決策相關材料,政府政務、事務依照《中華人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及時公開,政府定期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和公告等;法治的制度環境意味著政府通過各種立法規范上述開放、透明的行政程序,這就為某些行政不作為及行政違法構建了責任追究機制。這種開放、透明和法治的制度環境為公民更為自覺、理性、自治的參與提供了保障。
(作者單位:宜春學院)
【注釋】
①根據《社科院統計14年間群體性事件》統計整理,觀察網,http://www.guancha.cn/ society/201_02_25_208680_s.shtml 4.
②于建嶸:“當前我國群體性事件的主要類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
③俞可平:《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與治理的變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195頁。
④李瑜青:“‘高成本’維權之怪現象”,《人民論壇》,2006年第10期。
⑤楊振宏:《政府轉型中公民參與的構建及內在法理基礎》,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73頁。
責編/張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