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然要求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關鍵在于制度的改革和創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就是要形成一個政府、企業、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共同治理的格局。因此,各個治理主體的功能定位、職責范圍、目標訴求都應落實到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上。
社會治理制度化、規范化與程序化的基本前提是轉變政府職能。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這有兩層涵義:一是政府的職能定位問題。政府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必須把它的權力加以清晰而明確的界定,以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和社會過程的不合理干預;同時,加強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二是政社分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需要完善制度,形成一個多元主體的社會治理體系。有了良好的社會治理體系,才能不斷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增強社會發展活力。對政府來說,就是要發揮主導作用,推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真正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改進社會治理方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理社會。對于社會來說,就是要提高自我管理、依法自治的能力和水平,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社會治理創新包括治理主體、治理機制和治理效果等方面的創新。治理主體,除了政府外,還包括企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居民自治組織等。治理機制要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監督機制,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形成一個職能邊界清晰的政府、市場、社會“共治” 的現代國家治理體系,提升國家治理能力。
社會治理體系是規范社會權力運行和維護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它包括規范行政行為、市場行為和社會行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當前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制度化,應不失時機地將比較成熟的地方治理創新做法上升為制度,從制度上解決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改革創新的動力問題;規范社會自治組織,激活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當前,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具體領域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有如下幾點:一是推進落實社會組織的注冊登記規定,逐步規范其權利范圍和邊界,納入法治化軌道。二是厘清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事項,并規范化、法治化。首先要界定什么是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然后把那些成熟的自主性的社會組織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視野當中。三是對城市和農村存在的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等進行規范,并納入法治化的治理過程當中。四是讓新興的社會力量通過合法的程序組成具有自主性的社會組織,讓這些社會組織通過自我管理、自我發展,成為社會治理多元結構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