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官僚政治”到“社區治理”:創新我國社會管理體系的路徑選擇
當下,中國社會正面臨著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二次轉型”,機遇與挑戰并存,傳統的以政府規制為顯著特征的官僚制顯然難以應對。要在社會管理領域實現“善治”,達成“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的社會管理基本任務,進而實現“包容性發展”,必須創新并完善我國社會管理體系,完成從“官僚政治”到“社區治理”的重大轉變。
在這一背景下,“社區”就被賦予了承接社會管理的歷史重任。一般認為,社區具有滿足生活需求、進行社會化、實現社會控制、社會參與和社會互助等功能,被視為克服集體行動困境的有效的組織方案,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國家失靈”和“市場失靈”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社區已取代單位成為城市管理的基本單元和城市功能的基本載體,是“連接家庭與社會、家庭與政府的關鍵環節。”許多社會問題源于社區,也需要從社區人手解決,社區已成為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完善我國社會管理體系的重要抓手。
新中國社區建設歷經數十載。1986年為配合城市經濟體制改革,民政部首先倡導社區服務,1999年民政部又先后選擇社區服務和城市基層工作基礎比較好的26個城區作為社區建設實驗區,為全國城市社區建設的全面展開提供了寶貴的探索經驗。時至今日,我國城市社區無論是在數量還是在質量上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在社區治理方面也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社區治理行政化嚴重。在社區建設過程中,政府一定程度上還延續著大包大攬的做法,行政干預過多,在與社區的關系把握上仍居于絕對的強勢地位,多采取行政指令來處理社區相關事務,形成一種“強行政、弱社區”的錯位,導致“社區失靈”。二是多元參與不足。目前中國的社區治理主體仍顯單一,除政府絕對強勢、社區低度參與外,本應成為社區治理主要參與者的NGO、NPO等社會組織發展非常緩慢,難以充分發揮其應有作用。另外,由于普遍存在的社區文化缺失現象,使得社區成員的社區意識、社區情感以及參與意識嚴重不足,多中心治理始終難以成形。三是社區資源匱乏。一方面是人力資源匱乏,大多數社區治理工作者未經專業培訓,專業知識缺乏,工作方法單一,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是政策資源缺乏,政策支持不夠,政策間有效銜接較差,執行難度較大,相關配套支持難以滿足社區治理的需要。四是自治能力偏弱。目前我國城市社區無論是在政策、資金還是人員配備上普遍存在嚴重依賴政府的現象,社區自身發展嚴重滯后,自主自治能力嚴重缺乏。面對基層社會事務的管理,社區多是協助政府處理,多扮演被動、協助的輔助性角色,未能真正成為基層社會管理的主角,充分實現社區治理。
面對錯綜復雜的利益博弈及社會困局,傳統官僚制已盡顯疲態無力應付,以致逐漸退出社會管理主領域。要填補官僚制退出留下的社會空當,就必須充分發揮社區在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改革傳統社會管理體系,創新社會管理機制,實現由政府主導向政府引導的轉變、由行政服從向多元參與的轉變、由強制管理向協同治理的轉變,最終實現由官僚統治向社區治理的轉變。
第一,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首要前提。一方面,政府必須厘清政府行政事務、政府委托事務與社區自治事務的邊界,實現國家權力運作模式由“統制”、“管制”向治理、善治的轉變,實現由行政命令向協調、溝通的轉變,實現由政府絕對主導向引導、疏導的轉變,實現由直接提供服務向購買服務的轉變,實現由管理向服務的轉變,最終實現由“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務政府”的華麗轉身。另一方面,政府必須著力于指導和幫助社區成立社會組織。在社會組織成立之初,要從立法及政策供給等方面為其合法準入提供便利與支持,在社會組織發展過程中,要從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人才隊伍配備等方面給予幫助與扶持,大力提高社區的自治能力,幫助其確立在基層社會管理中的主體地位。政府要一改官僚體制下直接向社區供給公共產品的做法,鼓勵、扶持一批有資質的社會組織,向其適度分權與賦權,使其成為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供給主體,而政府則由“服務生產者”轉變為“服務購買者”,其職能也隨之轉變,由“全面干預社區”轉變為“政策引導扶持”。
第二,要以加大投入為實現保障。一是要加大人員投入,加強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政府要選派一支具有社區管理及服務的專業知識、掌握專業技能的社會工作者隊伍進入社區,引導社區的基層管理與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同時加大對社區服務現有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力度,以老帶新,傳帶結合,通過社區管理及服務的專業教育培訓,建設一支水平更高、素質更好、穩定性更強、專業化程度更高的社區管理及服務隊伍。二是要加大資金投入,盡可能地使財政資源向基層社區傾斜。加大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編制財政預算可適當向基層社區傾斜,并通過政策導向,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對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社區管理進行投入,實現籌資渠道多元化。三是要加大物資投入,加快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在修繕原有社區設施的基礎上,新建一批社區發展急需的設施,如社區活動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社區游樂健身設施等,以滿足社區居民的多樣化需求。
第三,要以多元參與為實現途徑。一方面,要從硬件和軟件兩個維度來推動社區居民積極參與。既要努力實現社區制度的規范化、合理化、配套化、完備化,完善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業主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的建設,疏通并完善社區居民的利益表達渠道,更要建構社區公共文化,激發并培育社區居民的公民精神與參與意識,強化公共意識與身份認同。另一方面,要取消NGO、NPO等第三部門組織進入社區的體制性、機制性、政策性障礙,積極鼓勵并扶持其準入與發展,從登記、財政、稅收等方面提供政策及資金支持,引導并規范社會組織的行為,鼓勵其積極參與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供給,增強其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努力實現政府、公民、社區與社會組織的良好合作及良性互動。
第四,要以社區發展、社會和諧為終極目標訴求。一方面,通過轉變社區治理及社會管理理念,實現社區治理的善治模式及社會發展的和諧氛圍;通過與時俱進的制度完善,實現社區善治及社會和諧的制度化保障;通過構建社區利益表達及協調機制,實現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通過責任監管機制的完善,實現監督約束的機制化。通過以上建設,增強社區的自治能力,實現其自身發展,使之真正成為基層社會管理的主體,推動社會和諧早日實現。另一方面,社區治理也并非絕對意義上的“完全自治”,并非要完全否定并排斥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而是要始終堅持政府的引導與協調,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調、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下,實現社區的發展,推動基層社會管理的有序進行,最終促進社會利益訴求的合理表達、社會利益矛盾的有序調解以及社會利益格局的和諧共生。
(本文節選自李靜:《解構官僚制:我國社會管理體系創新的路徑選擇》,《中共天津市委黨校學報》,2013年03期)